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 英文名称为Jilin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JH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吉林省内从事健康管理工作和从事健康管理研究的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从事健康管理的医学科技工作者,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务实、创新、协作、共赢”的精神;立足本职工作,通力协作,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健康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全面促进我省健康管理事业的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A座18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搭建学术平台,组织开展健康管理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以及科学考察,对个人和群体的健康和疾病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和干预,开展健康课题研究。
(二)形成桥梁纽带,联接健康管理相关产业,开发和推广健康管理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和先进经验,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三)依法编辑出版健康管理学专业科普教材,开展健康领域的论坛、讲座、健康教育管理技能培训、医学咨询、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参与和组织健康管理的相关工作,信息交流、技术推广、品牌推介等方面服务,带动学术发展。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终端、健康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健康体检与健康管理中应用。
(五)组建专家团队,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开展农村及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健康管理水平提高。
(六)依托政府、医疗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开展运动与食品营养、健康教育、心理、环境与生活方式、社区慢病管理、老年颐养、妇幼健康、肿瘤干预、职业健康、企业家健康、健康体检与评估等指导和研究;开展收集健康信息,组织开展就医指导与医患和谐的指导和研究,组织开展收集健康信息。
(七)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健康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3.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及有关健康管理服务、保健养生工作和教育培训宣传的机构和团体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有一定影响力;
4.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在本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
(二)单位会员
1.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3.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及有关健康管理服务、保健养生养老工作和健康教育教育培训、宣传的机构和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各理事所在的卫生服务技术单位原则上都应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须本人向本会提交申请书,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审核推荐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在本会缴纳会费,登记注册后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须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审核推荐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在本会缴纳会费,登记注册后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
5.优先在本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6.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7.优先取得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
3.优先承办或协助本会举办的培训班、科技成果鉴定和产品评审;
4.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交纳会费;
4.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按期交纳单位会员费;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支持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自动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可设置名誉理事长或荣誉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定期召开和主持秘书处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学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捐赠、资助、奖励;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所得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吉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科协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学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的经济业务特点的实际情况,同时参照其他省一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2、学会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勤俭办事;确保学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学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统一登记核算。
二、经费收入
(一)、学会经费主要来源: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2、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3、有关部门资助;
4、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学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准的专用票据。
三、经费支出
1、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学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3、学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各专业委员会的经常性财务开支以年度预算方式报秘书长审批,未列入预算事项一事一报。
4、报销手续与审批权限。审批人员严格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资金使用规定,把好资金审批关。对违反八项规定、财经纪律、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开支,应当予以制止、杜绝或拒绝审批。
学会账户分各专业委员会、学会日常业务专项核算;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费用开支由秘书长签字审批;非学术会务的专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由学会秘书长和会长签字审批;非学术会务的专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由学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会长、秘书长联合签字审批;
5、审批程序:
学会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因采购物资需要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审批注意事项凡出差人员或其它工作需要使用暂借款项时,须经领导审批。出差人员返回或完成工作后必须及时向财务结报。
6、付款程序
会计人员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或票据进行审核,支付前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根据资金情况,出纳人员凭相关人员签字的合法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四、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购置、领用、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2、学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对,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妥善保管好固定资产,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如由于使用保管中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赔偿。
五、财务收支管理
1、收入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各项收入,并开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款项及时(平时收入2000元以上当日、最迟于次日交专户,学术活动收款会议结束后次日交专户,小额收款可一周交一次)连同票据财政联填写缴款书缴存财政专户,严禁坐支。学会从各专业委员会学术会议培训总收入中提取12%-15%作为学会管理经费。
2、支出管理
严格执行单位年度预算,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学会日常办公支出由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凭证经秘书长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报账时根据预算审批表、原始发票(学术会议附宾馆支出明细单)填写支出凭证(学会财务科领取)各项支出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会秘书签字(会议结束后2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汇总单经学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票据管理
单位收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向财政部门购领的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禁止使用违规票据,票据管理员做好票据购、领登记保管,领出票据领用人签字并登记票据号码;月末票据管理员做好核对、结报、核销登记工作。
七、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1、学会聘请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2名,分别任会计和出纳。
2、会计工作岗位职责: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立总账和明细账,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正确的登记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做好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核对工作,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总账和有关明细分类账的记录余额,按照国家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每月终了,整理会计凭证和资料,年终办完决算后,应将全年的会计资料收集齐全,并整理编号登记、装订成册;
负责单位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完成单位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
2、出纳岗位职责:
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办理款项收支业务,付款业务须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不得以“白条”、有价证券抵充库存现金,不得任意挪用和坐支现金;大额支付款项应转帐结算;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签名,对逾期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要及时注销;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规定序时记账,按日结出余额,核对现金的账面余额是否与当日实际库存相符;账户间现金应分开存放;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收入款项及时缴入专户,严禁坐支;
完成单位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八、其他事项
1、学会的银行账号、账户,收费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会长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和个人,及以学会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2、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3、各专业委员会在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结清常年的经济事项。学会财务科根据结账日的数据负责将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收支情况做出统计。
4、学会银行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学会财务专用章和学会秘书长印章二部分组成。学会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学会秘书长印章由会计保管。支票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出纳和会计办理。
5、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
2017年1月19日
(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和《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缴纳会费是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收取会费是建立正常会员制度的前提,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保证学会为会员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基础。参照兄弟学会会费标准制定本会最低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三条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
2.会费的支出坚持并严格执行“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3.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并接受并接受省科协、省民政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200元/年;
(二)会员单位会费:企业会员单位不低于五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不低于三万元/年;理事单位不低于二万元/年;会员单位不低于一万元/年; 不及时缴纳会费不予承认本会会员,不颁发证书。
第七条会费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统一收取及管理,专业委员会协助,并开具吉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由学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专业委员会会员或其他分支机构会员有重复交叉的只收取一人次。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学会会员,收回会员证,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健康管理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和专业委员会内部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学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学会所需办公场地、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学会内部刊物和网站、微信平台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开展公益慈善、健康巡讲、健康扶贫等费用支出
(六)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公示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办法经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2017年2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7年2月22日起施行。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
2017年2月22日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条款,为加强学会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做好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的类别和条件
(一) 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
2、单位会员
(二) 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
(1)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健康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凡从事有关健康服务和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
(2)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医疗卫生、医药、养生、健康产业等相关工作者。
(3)凡取得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者。
2、单位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具有良好社会责任,能履行会员义务。
(3)凡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健康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凡从事有关健康服务和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好申请表,报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登记,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单位会员牌匾和证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本会对会员实行按专业委员会名称汉语拼音缩写统一编号,终生不变。申请材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秘书处颁发相关证书。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享受学会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
(一)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与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不同类别、不同专业、不同条件会员填写不同的入会申请表格;
(二)建立会员档案;
(三)会员证采用每年贴花制,在会员完成缴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贴花发到会员手中;
(四)会员证由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五)会员证由学会统一按专业委员会汉语拼音缩写编号盖章发放,会员证丢失时应书面向本会申请补发并说明丢失原因,本会给予补发;
(六)会员证只作为健康管理学会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它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七)会员一年以上不交会费,将会收到二次“清欠挽留”的通知,如在最后规定期限内仍未缴费,该会员将被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会员的基层管理
(一)本学会设立组织管理部,作为为会员服务与管理的常设组织机构,专人负责与专业委员会及会员发展、服务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为密切本学会与会员的联系,增强学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各专业委员会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使会员发展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会费的缴纳及使用
(一)会费的标准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加强组织观念的具体措施。《章程》规定,会员应每年按时缴纳会费。
会员单位会费:企业会员单位不低于五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不低于三万元/年;理事单位不低于二万元/年;会员单位不低于一万元/年。
个人会员会费:200元/年。
(二)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1、会费开支建立严格审批、审核制度,每年年终本会财务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本年度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2、会费扣除办证、管理等成本以及我会其它经营活动开支后,主要用于体现会员福利、为会员服务,开展学术活动、评优活动等。
3、会费收取后由学会统一出具正式发票并由会员妥善保存。
第八条 退会和取消会籍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处理。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应告知并对其进行教育,对拒不改正者则作自行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有关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会。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
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
关于组织开展吉林省健康管理首席专家
(首批)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位会员、会员单位: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是省一级学会,为了加强全身中西医高端医疗卫生健康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宗旨和有关健康管理实际需要,经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开展吉林省健康管理首席专家选拔工作。进一步完善首席专家管理制度,明确首席专家的任务和职责。
首席专家是健康管理新兴学科领域里的高层次中西医医疗专业人才。首席专家是一个医生品牌,能够扩大学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树立形象,能为学会打造出各学科的首席专家名医效应。保证学会在吉林省乃至全国健康管理、医疗卫生领域中的领先地位,保证提升学会的学术地位和医疗技术水平,在《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下,充分发挥首席专家的品牌效应,担负起健康管理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的重任,主持或组织开展有关健康管理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研究,解决大健康产业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参加公益性、社会性和有偿性健康管理服务工作。依据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经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现就吉林省选拔首批健康管理首席专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席专家评选标准和方法
一、选拔范围
吉林省各大医院临床、医技科室和科研院校中遴选,由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理念先进、勇于创新、患者信赖和积极开展传、帮、带的中西医医疗卫生人员担任。主要在临床医疗、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中医中药、养生保健、心理咨询、健康管理、预防、康复、运动营养等领域一线工作的高端人才。同时必须是自愿加入健康管理学会的专家学者。
二、选拔专业
吉林省健康管理首席医学专家选拔专业:中西医并重临床医学为重点:心血管病学、呼吸病学、消化病学、血液病学、肾脏病学、内分泌学、风湿病学与自体免疫病学、感染性疾病学、神经病学、普通外科学、神经外科学、胸外科学、心血管外科学、泌尿外科学、骨外科学、烧伤整形外科学、外科学其他学科、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围产医学、助产学、胎儿学、妇产科手术学)、保健医学(康复医学、运动医学、老年医学)、儿科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内科学、外科学、妇科学、儿科学、五官科学、针灸推拿)、皮肤性病学、精神病学、急诊医学、核医学、肿瘤学、护理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营养学、传染病学、环境医学、职业病学、社会医学、环境卫生学、健康教育学、卫生管理学)药学(药理学、药剂学)、医学影像、医学检验、麻醉学、病理学、理疗学、医学营养、运动医学、公共卫生、心理卫生、疼痛等新兴交叉学科。
三、评选原则
1、评选坚持中西医并重、任人唯贤、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坚持择优评选,严格考核。
2、首席专家的选拔在吉林省各大医院和科研院校内进行,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中西医结合,必要时可邀请省外知名专家加盟。
3、首席专家按临床学科(二级学科)专业方向设立,也可依专科专病原则设立。
四、选拔条件:
首席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必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和群众基础,没有不良职业行为记录,遵纪守法,创新敬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自愿加入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遵守学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和职责。
3、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广博的相关学科及交叉学科知识、学术见解具有创新性,具有诊治疑难重症疾病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并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深入的学术往来与联系。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团结共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能带领下一级医院健康管理学科共同发展。
(二)必备条件
“首席专家”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
1、具有正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2、所从事的专业或研究领域、技术、病种,与辖区内百姓健康需求相适应,在我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受到百姓和同行的普遍认可,且在我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度。
3、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曾主持大
型学术会议,或组织召开区域性学术研讨会;参与学科项目指导,在我省率先开展临床、健康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引领学科的发展方向;
4、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期间,担任科室负责人职务者优先考虑。
5、被吉林省卫计委,省中医管理局确定为省市级名医,或临床专业的在临床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切实解决了目前我省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者。
6、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期间,每年医德医风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7、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期间,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8、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优先考虑:
(1)省管优秀专家、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2)曾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的专家。
(3)曾获得国家级名中医、省级名中医。
(4)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业分会常委。
(5)国家级其它医学专业委员会常委(含)以上者。
(6)吉林省医学会、吉林省医师协会、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各专业分会常委及以上者。
(7)填补相关专业具有代表性的专业技术空白者。
五、产生程序
由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会组成提名小组,组织对吉林省范围内各大医院学科领域首席专家提名人员进行考核和评议。首席专家的产生由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省健康管理首席医学专家登记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候选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个人业绩总结报告、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及人才类称号等)。
(2)单位或行业推荐。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成果等情况组织初审,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资格审查。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健康管理常务理事会对照条件要求,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专家评审。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省内医学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能力、实绩、贡献及行业认可度等进行
评审,提出候选人选名单,由常务理事会评议。
(5)社团审定。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候选人选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正式人选名单。
经通过审议后填写首席专家情况表,给予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并签订任期内的首席专家目标责任承诺书。通过学会官网、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打造首席专家个人品牌、整合医学资源。
六.岗位职责
1、按照学会章程业务范围和目标责任承诺的要求,完成任期内的首席专家目标任务。
2、组建多学科首席专家合作团队、首席专家优先申请成立健康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开办首席专家(私人医生)健康管理工作室,有偿进行高端人群医学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参与【健康吉林】和《吉林名医微信频道》手机移动APP等健康管理科普期刊编著和宣传推广工作。
3、负责动态跟踪,考察本学科或研究领域国内外的进展情况。
4、负责指导扶持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家庭医生的医疗工作。
5、负责本领域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
6、每年主持并组织1次以上高水平学术报告和较大规模的社会公益健康讲座。
7、参与采集和管理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信息;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制定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促进计划;健康咨询指导、健康维护;健康教育和推广;进行健康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健康管理技术应用的成效评估。
8、积极协调申报有关国家和省级健康管理课题,争取科研经费和基金。受职能部门委托参加第三方健康项目评审和品牌推介工作。
9、每年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国家级或省部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10、根据学会安排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公益健康讲座和职业技能培训。
11、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义诊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12、愿意为高端等特需人群提供私人定制式医疗服务,并提出本专业疾病的健康管理、诊治意见和建议。
13、通过学会的平台充分施展个人才能,拓展人脉、愉悦精神、体现价值、树立名医品牌效应、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任期考核
1、首席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2、常务理事会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由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考核。考核每年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继续担任首席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自愿退出者,解除首席专家聘任,终止首席专家的相应待遇。
注:
1、邮寄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18F1810-1812室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秘书处
2、联系人:刘锝金 电话:13578717711
3、学会邮箱:jiankangjilin@126.com
4、附件: 吉林省健康管理首批首席专家登记表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
2017年4月9日
关键词:学会通知 健康管理 首席专家 选拔
报 送: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相关专家学者。
吉林省健康管理学会秘书处
2017年 4月 9日印发